1、 审批项目名称: 结合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审批 2、 受理部门: 富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审批项目编号: 4、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七条 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五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当地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经费; (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六条: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民防空经费。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防护要求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城市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三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3)浙政办(199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 第一条 第1项和第2项:人民防空是巩固国防建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加快我省人防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家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原则,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根据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85]城防字第464号)的精神,杭州市(包括萧山市,下同)、宁波市、湖州市、温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嘉兴市等七个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均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1、建十层及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三米及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利用地下室空间修建与楼房基底面积相等的“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原因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须向人防和城建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易地建设手续。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造价等额向当地人防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和城建部门统一安排建设地下室。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的民用建筑,实行集中资金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办法,由当地人防部门按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征收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中央、省或外省市单位以及地方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2、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在领取施工执照前交清。该项经费属人防部门预算外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管理。人防部门应会同城建部门,按照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有计划地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维护。 (4)杭政办(1992)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各区、萧山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五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2]4号)的规定,结合富阳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扩大结建(附建)防空地下室和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范围 凡是在富阳城区(包括富春、东洲、春江、鹿山四个街道)和富春江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以及新登镇、大源镇、高桥镇、受降镇城镇规划范围内新(扩)建民用建筑的,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建(附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结建(附建)与收费的标准 我市作为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县(市、区)之一,在上述规划范围内新(扩)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易地建设费: 1、凡新建十层以上(含)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利用地下空间附建与楼房基底面积相等的“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规模、标准、防护等级以及审批、专业设计、专业质量监督、专业工程监理、专业竣工验收等,均应按规定执行。市人防办要加强指导监督,以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有些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原因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市人防办审核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结建”费)。 2、凡建九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指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开挖深度小于三米的,实行集中资金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办法,由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3 、九层(含)以下并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指一次下达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客观原因难以实施,经批准不建防空地下室的,须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部、省属驻富阳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富部队以及利用外资、合资、独资建设的项目,均执行上述规定。 5、审批收费依据: (1995)财综10号、(94)浙价费联49号、浙人防办(1994)108号《关于地方自筹人防建设资金的规定》 第一条 第六项:杭州等七个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和衢州等六个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按浙政办(1992)4号文件规定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建的单位,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向当地人防办公室缴纳人防建设费。其他新建的民用建筑根据浙政办(1992)4号文件的规定要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向人防办公室缴纳人防建设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中央、省和外省市驻地单位、行政、事业、企业、驻军各单位以及利用外资、合资、独资建设的项目,均执行上述规定。 第二条 第3项: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和应缴纳人防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执照前,必须向人防办公室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经人防办公室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施工执照。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建设费的,不得发给建筑和施工执照。 第三条 第1项:各级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第三条 第2项:人防建设资金(除财政预算内安排分外)一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人防办公室组织收取的经费和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的经费,按月转存财政专户。人防建设所需经费亦通过财政专户统一支出。 第三条 第3项:各缴款单位必须主动、足额、按时上缴人防建设费,除浙政办[1992]4号文件已明确的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缓、免。 第三条 第4项:收取人防建设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6、审批总时限: 四个工作日。 7、审批程序: (1)受理; ①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相关申办资料: a、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b、建筑施工图(平、立、剖);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d、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核定单。 ②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③本岗位责任人:蒋小霞 ④岗位职责及权限: 检查、受理齐全、规范、有效的申办材料。 ⑤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⑥需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2)审核: ①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明确。 ②本岗位责任人:江荣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核确定项目收费范围、面积,按标准计算应收人防建设费金额。对要求减免申请初审后,在公务处理单上提出初步意见。 ④办理时限:当天。 (3)复审: ①标准:同审核。 ②本岗位责任人:赵骊中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 复核项目收费范围、面积,及应收人防建设费金额。在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核定单上签署审批意见。 ④办理时限:当天。 (4)会签: ①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减免人防建设费依据、理由充足。 ②本岗位责任人: 赵骊中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经办人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申办材料复查,在公务处理单上提出处理意见。 ④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5)审定: ①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明确。 ②本岗位责任人: 童定干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法按实际审定。 ④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6)告知: (7)投诉: ①本岗位责任人: 赵骊中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负责投诉受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③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0571-63323234 信件: 富阳市桂花路25号 市政府办公室赵骊中(收) 电话: 0571-63323234 ④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⑤告诉方式及时限:五个工作日内信件或电话反馈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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