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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核
     发布者:市府办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8-6  
防空地下室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核

1、审核项目名称:

防空地下室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核

2、受理部门:

富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审批项目编号:

4、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防护要求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城市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三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第十七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应当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人民防空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

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设计、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2)4号)

第一条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85]城防字第464号)的精神,杭州市(包括萧山市,下同)、宁波市、湖州市、温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嘉兴市等七个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均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1、凡建十层及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三米及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利用地下室空间修建与楼房基底面积相等的“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原因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须向人防和城建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易地建设手续。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造价等额向当地人防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和城建部门统一安排建设地下室。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的民用建筑,实行集中资金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办法,由当地人防部门按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征收防空地下室建设费。中央、省或外省市单位以及地方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2、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在领取施工执照前交清。该项经费属人防部门预算外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管理。人防部门应会同城建部门,按照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有计划地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维护。

3、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列入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按人防工程计划内项目对待,不占地面建筑计划指标面积,免交城市配套设施费。

4、防空地下室应按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要求修建,并确保工程质量。质量不合格的,应予返修或按工程实际造价向当地人防部门交纳补建费。

5、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既要符合战时防空要求,又要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在报批民用建筑设计任务书时,要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用途。设计和施工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标准,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6、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基建项目,计划、城建、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把好项目的审批关。在审批项目时,凡应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列入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的建设项目,不予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建管理部门要从项目立项审批开始,到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开工报告审批,层层把关,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交纳建设费的,城建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应参加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要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指导工作,编制好战时的使用规划。

(5)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该民用建筑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2)17号)  第一条;

一、在市区范围内新、扩建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不论是中央、省、市、区属单位或外省、市驻杭单位,还是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杭部队、“三资”企业等,均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凡新建十层及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三米及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利用地下室空间修建与楼房基底面积相等的“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规模、标准、防护等级以及审批、竣工验收等,仍按国家人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人防委字[1984]9号和市人防委、计委、建委杭人防(84)3号文执行。有些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原因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向市人防办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以下简称“结建”费)。凡九层以下或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实行集中资金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办法,由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5元(旧城改造区的住宅10元)的标准,向人防部门缴纳“结建”费。“结建”费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前缴清。按照市、区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权限,采取城建、人防部门合署办公的办法。建设单位填报《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核定单》后,在向城建部门缴纳城市配套设施费的同时,缴纳“结建”费。城建部门必须凭人防办开具的收款凭证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审批收费依据:

(1995)财综10号、(94)浙价费联49号、浙人防办(1994)108号《关于地方自筹人防建设资金的规定》

第一条 第6项:杭州等七个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和衢州等六个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按浙政办(1992)4号文件规定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建的单位,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向当地人防办公室缴纳人防建设费。其他新建的民用建筑根据浙政办(1992)4号文件的规定要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向人防办公室缴纳人防建设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中央、省和外省市驻地单位、行政、事业、企业、驻军各单位以及利用外资、合资、独资建设的项目,均执行上述规定。

第二条 第3项: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和应缴纳人防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执照前,必须向人防办公室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经人防办公室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施工执照。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建设费的,不得发给建筑和施工执照。

第三条 第3项:各缴款单位必须主动、足额、按时上缴人防建设费,除浙政办[1992]4号文件已明确的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缓、免。

第三条 第4项:收取人防建设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7、审核总时限:10个工作日。

8、审核程序:

(1)受理;

①条件:

  窗口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齐全、规范、有效的全套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和初步设计批复。

②标准:申办人提交的全套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齐全、规范、有效,设计深度达到规范要求。

③本岗位责任人:蒋小霞

④岗位职责及权限:检查、受理申办人提交的施工图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出具工程项目受理单。

⑤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⑥需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2)审核:

①标准:审查是否全部落实初步设计批复内容要求。检查申办人提交的施工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标准。

②本岗位责任人:姜明军、江荣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防护等级、战时用途、平时用途、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出入口等,按国家规范进行审核。如需重大修改的,提出初审意见,通知项目申办人组织施工图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查。

④办理时限: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绿色通道项目5个工作日。

(3)复审:

①标准:同审核。

②本岗位责任人:杭州市人防办工程处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对应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复核,复审人在审核合格单上签名。

④办理时限:在承诺时间范围内。

(4)会签:

(5)审定:

①标准:根据内部公务处理单和审核合格通知单内容,依法审定符合规范标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或其余缴纳人防结建费面积。。

②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法按实审定。

④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6)告知:

(7)投诉:

①本岗位责任人:赵骊中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负责投诉受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③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0571-63323234

信件:富阳市桂花路25号  市政府办公室赵骊中(收)

电话:0571-63323234

④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⑤告诉方式及时限:五个工作日内信件或电话反馈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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