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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审批(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
     发布者:市府办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8-6  
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审批(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

1、审批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审批(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

2、受理部门:

富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审批项目编号:

4、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地税、公安、交通、电力、电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部属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市区街道、乡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工程内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不得降低其防护效能。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报废。确需报废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经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09号令);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系指具有防范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城市工业事故灾害,进行人员掩蔽,物资储存等功能的各种坑道、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面配套等附属设施。人防工程分等级人防工程和简易人防工程,等级人防工程分为6级,未达到等级标准的为简易人防工程。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人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六条 第四款:不得损坏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堵、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内部各种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凡拆除等级人防工程,连通地道和300平方米以上的简易人防工程,市属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事先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由市人防办批准;非市属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事先向区、县(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人防部门上报市人防办批准。

(二)凡拆除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简易人防工程,由区、县(市)人防部门批准,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十三条: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建:

(一)凡拆除等级人防工程须按原面积和等级标准补建。

(二)凡拆除简易人防工程须按等级人防工程(6级)标准补建,其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因受场地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拆除单位在工程拆除前须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拆除赔偿费,由人防部门易地建造。赔偿费标准由市人防办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人防工程使用的需要,使用单位(人)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饰、增建进出口部等设施时,须报经所在地的人防部门批准。人防工程改造时,涉及地面建筑、市政管道、绿化、消防等,还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各有关部门同意。

5、审批收费依据:

(1)杭价费审(1995)002号文件;杭州市物价局收费标准审批单

1、等级工事每平方米1500元;

2、简易工事每平方米50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1995年3月1日起执行。

6、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7、审批程序:

拆除审批程序:

(1)受理;

①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申办人需提交拆除人防工程申请报告,拟拆除人防工程图纸资料及补建方案。

②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③本岗位责任人:

    拆除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市属简易人防工程:区人防办工程管理员;

   拆除其余人防工程:市人防办工程处工程管理员。

④岗位职责及权限:

    检查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实地检查拟拆除工程地址、工程等级、面积、口部、设备、设施及相关建筑的关系。提出是否同意拆除意见和补建方案。无法实行补建的,按标准提出赔偿金额意见,报领导审核。

⑤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⑥需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2)审核:

①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经办人提供资料齐全、正确。。

②本岗位责任人: 

   拆除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市属简易人防工程:区人防办工程管理科长;

   拆除其余人防工程:市人防办工程处处长。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

检查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和经办人的初步意见是否正确、合法和可操作性。

④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复审:

(4)会签:

(5)审定:

①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和经审核的意见是否正确、合法和可操作。

②本岗位责任人: 

  拆除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市属简易人防工程:区人防办分管主任;

   拆除其余人防工程:市人防办工程处长。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拆除简易工事300平方米以内,由区人防办分管主任审批;拆除简易工事300平方米以上、市属人防工程及等级工事,由市人防办工程处长审批。

④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6)告知:

(7)投诉:

①本岗位责任人:  赵骊中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负责投诉受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③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0571-63323234

信件:  富阳市桂花路25号  市政府办公室赵骊中(收)

电话:  0571-63323234

④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⑤告诉方式及时限:五个工作日内信件或电话反馈处理意见。

改造审批程序:

(1)受理:

①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申办人需提交改造人防工程申请报告和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

②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③本岗位责任人:市人防办工程处工程管理员。

④岗位职责及权限:检查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实地检查拟改造工程情况;审核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提出是否同意改造意见。

⑤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⑥需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定:

①本岗位责任人:市人防办工程处处长。

②岗位职责和权限:对审核人的意见进行检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

③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投诉:

①本岗位责任人:  赵骊中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负责投诉受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③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0571-63323234

信件:  富阳市桂花路25号  市政府办公室赵骊中(收)

电话:  0571-63323234

④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⑤告诉方式及时限:五个工作日内信件或电话反馈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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